日前,市民李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企业面临改制,他们被要求“买断工龄”离岗。此外,工作了23年,单位只缴了4年养老保险。针对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职工反映 “买断工龄”公平吗
李先生说,他在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临汾蒲县有限公司工作了23个年头,2014年12月1日山西公路煤炭运销体制改革,山西煤检站全部撤销,他所在的企业因此受到影响,前段时间,企业下了文,说我们这批人属于临时工,考虑到现在的效益,打算买断我们的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李先生说,单位有76个人和他状况相同,现在通过谈话做工作,目前只剩下23个人没有签买断工龄协议。
“按照公司的说法,企业买断工龄是必须的,早点接受还有补偿,晚了就什么都没有。像我工龄23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贴4万多元,从此和单位无关。”但是令李先生疑惑的是,我是1992年到蒲县煤炭运销公司上班的,当时和单位签署过劳动合同,2009年,还签过一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不明白在身份认定上,我们和其他员工有什么区别?单位是怎样界定临时工和所谓的正式工的。另外,工作23年,单位只给我们缴过4年的养老保险,剩余的养老保险该怎么缴?”
主管单位 是啥身份待核实
针对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蒲县煤炭运销公司进行调查。
据公司总经理张文介绍,他是去年年底调到该单位的,对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他会尽快予以核实,该公司的员工由四部分人员组成,即第一部分:在市煤运公司备案;第二部分:蒲县公司自己备案;第三部分,长期合同工;第四部分,临时用工(做饭的、烧锅炉的)。他表示,应该给大家的一定会给。
对于李先生所拿的合同,他表示从未见过,应归属于公司所说的“临时工”。而至于养老保险问题,他才上任不久,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部门说法 “买断工龄”不合法
针对此事,记者一行来到了蒲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据仲裁股股长吴龙介绍,张经理的说法并不成立。李先生所持的是正规的企业用工合同,从1995年开始,单位不存在临时工一说。
合同制用工形式只有期限区别(如长期或一年两年),而没有身份区别。他解释,《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已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用人单位招用的合法的劳动者均称为合同制职工。因此,李先生与其他所谓的“非临时工”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其次,吴龙表示,买断工龄”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尽管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政策允许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谋职业,并一次性给付安置费”等等,但是这些规定或者是针对试点城市,或者属于针对困难企业自谋出路的职工而言的。如果不属于困难企业,或者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如果职工不愿意与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是不允许“买断工龄”的,如果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此外,吴龙提醒,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便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吴龙说。
最后,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记者苏亚兵 亢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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