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8月26日,是我国第30个“全国律师咨询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有许多话题引人深思。在日常生活中,有多少市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沉默?又有多少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细问,市民被侵权时选择沉默的原因,是不懂法律?是担心害怕?还是维权之路漫漫?其实不然,生活中有很多市民在学法的同时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着自己。今天,就跟随记者的走访,看看部分市民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策划人 祁欣
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表示
让法律走进生活贴近民生
在第30个“全国律师咨询日”来临之际,记者走向街头盘点百姓用法维权的多个事例,同时也了解到有些市民在遇到侵权事件时,甚至没有想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究其后者原因,仍是百姓在生活中维权意识不强造成的。
那么,市民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该如何去处理?又该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观念呢?
8月23日,记者前往市法律援助中心。据该中心负责人赵雪琴介绍,截至今年上半年,法援中心咨询人数比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7%,这一数据说明现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为满足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解答,极大方便群众,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早在两年前,全省“12348”法律援助专线就开通了。市民可通过拨打热线听取专业律师的解答。这项惠民举措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因此,对法律存有戒备的市民完全可以解除内心对法律产生的畏惧之感。
谈到生活中市民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时,赵雪琴表示,市民学好法律才能做到守法和用法,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时,才能做到冷静理性应对。学法是基础,用法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守法是不去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在市民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有维权的意识,第一时间寻求法律专家或是借助专业法律机构,理智冷静地解决问题,切记不要采取武力手段处理问题。
“在‘全国律师咨询日’到来之际,法援将继续引导全市广大律师坚持正确的法律服务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帮助群众依法维权,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赵雪琴如是说。
记者 祁欣
学法知法懂法
她用法律手段要回了“辛苦钱”
2015年7月,为了给儿子置办婚房,住在市区财神楼的李女士在一家具卖场预交了500元现金。事后,由于儿子、儿媳要自主选购家具,李女士决定将钱要回,但多次索要,均未成功。
“当时,他们说,既然交了钱,那就是确定要家具了,定金是不能退还的。”李女士说,我要什么样的家具都没有给他们说,而且他们根本不知道我家的具体尺寸是多少。只是他们在搞促销活动,提前交钱可以抢占互动名额,我这才交的钱。”李女士有点不解:没有定家具,钱怎么就不能退了?”但是,看着对方说得振振有词,李女士又不知该如何反驳。再一次索要无果后,李女士愤愤回家。
“我就不信什么也没买,这500块钱还能打了水漂?”于是,李女士开始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身边懂法的人请教。“刚开始家人还劝我放弃,说是为了500块钱气坏了身体,不划算。”但李女士不放弃,不为别的,就是为了争口气,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是讲法律的。”
就这样,李女士一连好几天咨询律师,有时间就去工商部门了解相关规定。一个星期后,李女士带着之前的交款单再次来到了该家具卖场,找到卖场负责人。李女士将相关票据放在负责人面前,抠起了上面的法律字眼。“票据上虽然没有写明可以退还,但是也没有标注任何肯定字样。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交纳的‘定’金,是不可以退还的,但如果是‘订’字就另当别论了。”拿着票据,李女士将这几天来所了解到的法律条纹侃侃而谈。对方自知理亏,但依然不想退还现金。
“没办法,咱又不能在那儿撒泼打诨,所以我就拨打了工商局的投诉热线,将他们投诉了。”由于李女士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比较充足,最后在工商人员的监督下,该家具卖场只得将李女士的钱原数退还。
通过这件事,李女士坚定了自己的信念:以后一定要多了解法律,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记者 杨杰
带病维权长达五年
最终获得圆满解决
从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市民王鹏共参加法院一审、二审累计八次判决。最终,王鹏与我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尧都区人民法院及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这起医患诉讼纠纷起源于1991年。1991年1月,王鹏在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后住进我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当天,医院给他输了550毫升血液。3月27日,王鹏出院。2010年10月,临汾市传染病医院诊断王鹏患了病毒性丙型肝炎。
怎么会得这种病?王鹏认为是1991年就诊医院时没有给他输入安全的血液,才让他患上病毒性丙型肝炎,且终生不能治愈。2011年1月,王鹏将该医院起诉至尧都区法院,要求赔偿已产生的各项治疗费用,并提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30万元。对此,该医院辩称,王鹏在该院输血被感染丙肝没有事实依据。输血前,医院按照医疗常规将供血者与王鹏的血液进行了交叉配血化验,均不凝结。手术后,医院为他做了血常规RT化验,也显示正常。此外,1991年时国家并未要求对供血者进行丙肝抗体化验,各个医院也没有丙肝抗体的检测设备。
2011年9月,尧都区法院认定,双方均认可王鹏在该医院输血550毫升,王鹏称是因为血液不合格才导致他患上丙肝,医院予以否认,但并未给出证据证明输血行为与王鹏患丙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定该医院赔偿王鹏已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8809元。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及损失,法院认为无法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该医院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临汾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王鹏的丙肝病情比较严重,需经常治疗。但每一次向医院讨要治疗费用,他都要费时费力地走一遍诉讼程序,类似于这样的审判过程一直反复持续至2015年5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医院分期赔偿王鹏48万元,多年的医患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在这期间,王鹏握紧法律武器,毫不动摇,他坚信,公平的判决定会来临。
记者 弓佩玉
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市民选择沉默是因为“太麻烦”
你被侵权过吗?当你的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遭到侵犯时,你会选择隐忍,还是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呢?近日,记者走访一些市民,了解他们被侵权时的选择。
家住市区平阳南街的韩先生去年年底结婚,新婚之后,却意外发现曾经为他拍摄婚纱照的影楼,竟将他和妻子的婚纱照当成了宣传广告。“我们的婚纱照是在太原拍摄的,当时为了方便联系,我就加了摄影师的微信号。后来,我在微信朋友圈里发现他们用我和我夫人的照片当广告宣传片。”影楼的这一做法让他十分生气。
“我给他们打电话,他们才把宣传广告片撤换。”韩先生说,发现被侵权后,他一方面给影楼打电话进行交涉,一方面咨询律师,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最后,影楼很快将宣传广告片撤换了,并进行了道歉。而这件事就这样了结了。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很多市民都遇到过侵权行为,但最终都选择了不了了之。家住河汾路的王女士告诉记者,一年前,她在装修房子时,曾经将电话号码留给了一个木地板销售商,当时只想着方便联系。而随后,她多次接到不同装修商的电话,让她十分头疼。“我从来没有给他们留过电话号码,一会是卖壁纸的,一会是卖灯具的,接连一个月,每天都会接到十几个电话。”王女士认为,木地板销售商泄漏了她的电话号码。
王女士的电话号码被人为的随意传播,个人隐私权遭到了侵犯。然而,对于这样的侵权,王女士最后却选择了沉默。“接到骚扰电话时,我曾经问过对方,你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又怎么知道我家正在装修?对方说是朋友给的,还强调打电话是希望可以为我提供服务。”王女士说,很明显,手机号是那个木地板销售商泄漏的,但她却不愿意追究,因为她没有时间去追究。
经调查发现,很多市民在遭到侵权时,都不同程度地选择了忍让,而原因多为“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太费力气”等。
记者 杨全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