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手机尾号8526的读者咨询: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久即将期满,但是用人单位表示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目前在孕期,请问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
接到信息后,记者向律师了解到: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 白洁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