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手机尾号为5225的读者向本报记者反映:我想了解一下何为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
接到线索后,记者咨询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记者 荀丹薇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