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是孩子获得幸福的港湾,学校是孩子获得知识的殿堂。那么,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来说,他们在学校接受教育时,不小心受伤,因伤而产生的费用,究竟是校方承担还是家长承担呢?今天的《普法》栏目为您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追逐打闹 意外受伤
原来,小明(化名,11岁)和小鹏(化名,12岁)是我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他们不仅是同学而且是关系十分要好的朋友。
有一天下课铃响后,他俩便不约而同走出教室,在楼道里转圈追逐打闹,后来小明跑向楼梯方向,小鹏紧追其后,从三楼追到二楼时,小明脚下突然踩空在楼梯上滑倒,造成脸部、腿部等多处受伤。
事发后,班主任郝老师将小明送往医院,并进行了全部检查,共计花费4000余元。之后,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承担责任,但校方认为学生打闹受伤并非学校责任,拒绝赔偿。那么该费用应由谁承担呢?
责任承担 有法可依
对此,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杨睿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10周岁以下(不含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和小鹏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到年龄、知识及经验等限制,自我防护及对危险情况的防护能力差,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时,校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杨睿律师还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对于学校的安全保护责任予以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杨睿律师也表示,小明和小鹏在楼道里转圈追逐打闹时,距老师办公室并不远,学校班主任及其他老师对这一危险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有一定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案件中提到小明受伤的原因,这一案件并非第三方故意伤害而致(受害人无责,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而是小明、小鹏二人相互追逐玩耍造成的,二人均需要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至于责任比例,需要具体查证后确定。故对于小明受伤的医疗费用,其监护人承担一部分,剩余赔偿责任由小鹏的监护人和学校按相应责任比例承担。
提高安全意识更重要
纵观全国关于在校期间涉及孩子安全的案例,杨睿律师结合相关法条谈到,让孩子提高自我保护安全意识更重要。
杨睿说,由《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要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那么,反过来讲,倘若学校有证据证明其在尽了教育责任的同时,能证明学校管理也到位,那么学校是可以免责的。因此,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可借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也可通过投保校方责任险来转移自身风险。
杨睿律师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是需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将不安全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从而避免孩子不慎受伤或伤害他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记者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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