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消费者刘女士参与了某美发店推出的“美白系列皮肤护理活动”,在该店店员的说服下购买了整套美白系列护肤品,但用了两次后感觉皮肤痒,店家表示属于正常反应。刘女士随后又连续使用两次后,眼睛和脸出现了浮肿,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过敏性皮炎。
随即,刘女士向该美发店提出了赔偿要求,而对方负责人认为,该产品有合格证,且很多消费者使用后并没有不良反应,因此,拒绝了刘女士的赔偿要求。在与该美发店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消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在提供美容美体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等。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消费者刘女士在使用该美发店的美白系列产品时皮肤出现了不良反应,商家并没有及时制止使用并推脱责任,致使刘女士的身体受到伤害,经营者美发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要求赔偿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最终,经过消协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美发店给刘女士退还全套化妆品价款2860元和医药费380元,刘女士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提醒:通过本案,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自身健康考虑,在购买、使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美容产品或美容服务时,应保持谨慎态度,不要轻信对方的吹嘘和夸大,应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进行试用,以避免自身身体遭受巨大损伤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