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近日,消费者李女士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2000元,收货后未仔细查看。随后在使用过程中,李女士发现该手机机身串号与包装盒不符,随即向该网络购物平台反映,对方以消费者无法证明手机是否调包为由拒绝介入调解。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寻求解决的办法。
案例评析: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查看到商品的实际情况,所有商品的介绍信息都由商家提供,验视环节就显得更加重要。许多消费者往往忽视了这个重要的环节,导致产生纠纷的时候,自己无法举证或者证据缺失。
网络购物虽然便捷,且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支持,但是消费者还是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并注意相关细节,否则即使有再健全的法律规定保障,也会因证据缺失而无法维权。
依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发票,消费者也有权索取发票,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同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买 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所以,消费者遇到贵重物品一定要亲自验收,如果快递员不同意,可以拒绝接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一番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李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并且承担运费。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广大消费者要注意,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时效,各交易平台也有付款时效,一旦协商未果,需要及时向消协或行政部门反映,以免超过时间第三方默认付款,给自己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尤其是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或者更换商品时,也应当注意保存相应的记录和证据,以免日后再与经营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