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消费者吴女士在微信上看到某家电经销部举行“点赞送礼”活动,只要转发该店的家电主题图片到朋友圈,并收集38个“赞”,就可以获得主办方提供的真空保温杯一个;收集68个“赞”送不锈钢电水壶一个;集够128个“赞”送品牌微波炉一台;集够198个“赞”便可领取小洗衣机一台。商家还注明,该活动的微信积赞券时间为7月25日15时至20时。吴女士与其妹妹共同参与了此次活动。
当天,吴女士在微信上获得了198个赞,其妹妹在微信上获得了130个赞,便到该家电经销部预约使用微信积赞券。谁料,商家却告知点赞送家电活动已提前结束,不予兑换之前承诺的礼品。吴女士随即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案例评析:本案中,经营者在微信上发布消息,是一种新型的广告方式,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期限限制的,就必须按照该期限来进行经营,不得随意进行变动。《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 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经营者宣传微信点赞可以获得赠品,在法律上属于要约,该要约约定了明确的期限,且经营者为了履行合同作了准备,经营者不能撤销要约。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吴女士和其妹妹兑换与集赞商品等同价值的商品。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自己的购物安全意识,当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商家而言,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而对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在宣传中要做到客观、真实,符合实际。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席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