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律师:16岁在校生越墙骑摩托出事谁担责

2017-09-21 21:10:36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又到开学季,无论身处哪个阶段的学生,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同时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注与呵护。今日的《普法》栏目介绍一起未成年学生驾驶摩托车导致严重事故的案例。

    通过该案,希望有更多学生和家长引以为戒。

    案例回放正处于豆蔻年华的王军(化名)与李华(化名)都寄宿于一所全封闭学校。王军今年16岁、李华15岁,他俩情同兄弟,无论在学习还是生活中,都互相帮助。有一天,二人商量,翻越学校围墙外出聚餐。外出过程中,李华驾驶着家中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王军返回学校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那么,在这起事故中,涉事各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原晓静对本案进行了解读。

    以案说法原晓静表示,作为王军监护人的王国强(化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王军系未成年人,王国强未对王军的交通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王国强作为王军的监护人在这起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

    原晓静还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学校是一所全封闭式的学校,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未及时修复学校破损的围栏缺口,且没有制止学生翻进翻出围栏,故应承担监管不力的后果,该学校在此承担20%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监护人李旺财(化名)明知李华是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证,还放任李华驾驶摩托车,对安全隐患放任不管,李华应承担10%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因被告李华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李旺财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李华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王军的损失,应由李华的监护人即李旺财赔偿,承担50%赔偿责任。

    原晓静解释,在此类案件中,责任比例的分配根据案情由法官自由裁量,类似案件在责任比例划分上可能会有不同。

    在此,原晓静提醒,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摩托车驾驶人必须满18周岁,然而14至17岁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现象突出,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家长与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不要让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同时,驾驶摩托车除了佩戴头盔等保护性器具外,还应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样在遇到事故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分担自己的赔偿责任,对驾驶员及受害人来说,都是一种保障。

    记者 祁欣


     

责任编辑:席沛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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