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消费者张先生于今年2月份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价格为20余万元。4月份,张先生到车管所上牌时,因为车架号油漆掉落致使车辆无法正常上牌,随即到某4S店做保养时发现轮胎有裂痕。张先生认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要求汽车贸易公司给予换车,却遭到了拒绝。再与经销商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依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这就要求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时候,不仅要对汽车外观、内饰等各项进行检验,还要给消费者提供汽车应有的全套材料。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汽车后上户时,由于车架号油漆掉落致使车辆无法正常上牌,经营者应当为油漆掉落负责。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日(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该汽车两个多月内,轮胎出现裂痕,经营者应当免费更换轮胎,但消费者提出换车的要求不予支持。
最后,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一番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配合张先生将汽车牌照上好,上牌费用消费者自理。并承诺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遇到过户、年检如自己办理通不过的情况下,由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同时,将有裂痕的轮胎进行更换,张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例,提醒广大汽车销售商,在出售汽车时,一定要对汽车外观和内饰进行全方位的检验,以免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从而引起纠纷。而作为消费者也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无理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记者 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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