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刘女士:健身房里办卡易 想要退卡有点难

2017-10-11 20:43:51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近日,消费者协会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年初在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价值2999元的年卡两张,合计5998元。但前不久,由于工作调动,刘女士要离开市区,随即要求该健身房退回健身卡余款3126元,并赔偿摆放在储物柜内丢失的鞋子,被该健身房经营者拒绝后,刘女士随即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强制让顾客遵守合同约定的案例,健身房格式合同中的前两项内容,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格式合同也免除了健身房看管消费者财务和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本案中,健身房在会员章程中免除自身对于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的行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该健身房经营者给刘女士退回余款3126元,赔偿丢失的鞋子款200元,合计3326元。同时,该健身房也依法受到了处罚。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例,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类似于健身房、理发店等会员制的店铺,一般都会有相应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合同的详细内容,如果有限制或者排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出现,可以向店铺经营者提出修改或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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