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今年1月,消费者于先生在某品牌皮衣专卖店购买了一件皮衣,该皮衣的标价为16800元。通过一番讨价还价,于先生最终以8600元的价格购买到这件皮衣。上班后于先生发现,同事李先生穿着的皮衣品牌、规格、型号、批号、款式、生产厂家等与自己的一模一样,经过询问,得知李先生的皮衣也是前不久在该皮衣店以1560元/件的价格购买。随即,于先生找到商家理论,然而皮衣店以皮衣价格是市场自由定价为由拒绝退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后,于先生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本案中,经营者没有按照“商品价格是由原料、能源、设备折旧以及劳动力费用、商品利润(包括税费支出)等组成”这一规则来标注商品价格,经营者所标注的商品价格与实际销售商品的价格悬殊巨大,足以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虚标,构成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主观故意,当以侵权论处。
最后,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该皮衣店将多收于先生的7040元皮衣款予以退还,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可以讨价还价的商场,经营者往往在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很高的价格,使得会讨价的人以很低的价格购买到商品,而不会讨价的人只能按高额的价格付钱,经营者在其中有很大的利润空间。面对这一现象,呼吁经营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制定合理的价格。同时,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谨慎选购,莫让“高价”晃了眼。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