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吴先生:7元宰杀一只鸡 商家 “偷梁换柱”玩猫腻

2017-11-21 20:33:26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3月,消费者吴先生到某市场杀鸡房(以下简称经营者),将一只重量约为8斤的公鸡交给经营者宰杀,并支付了7元服务费。当天,吴先生在约定时间内到经营者处取回宰杀好的公鸡,但感觉重量明显不足,怀疑被经营者调换,但对方矢口否认。随后,吴先生发现自己提来的鸡仍在经营者处未被宰杀,双方发生争议。无奈之下,吴先生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故意实施消费欺诈的典型案件。《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从合同的角度来看,经营者调换宰杀的公鸡属于服务的内容违反约定,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一般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即违约后仅需要弥补另一方的损失即可。而对于消费这种特殊的合同,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在本案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宰杀公鸡的服务,服务费7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只需要赔偿消费者已经支付的7元服务费;而按照《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因为服务费7元不满500元,则以500元计算。因此,本案的消费者能拿到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500元。

    最终,经过一番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用7元,增加赔偿500元。

    这件案例看似不算太大,但贴近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经营者利用大多数消费者疏于关注宰杀前后鸡重量变化的心理,故意调换了消费者提来宰杀的鸡从中获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消费欺诈。在此,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时候,应当注重证据的搜集,以便将来出现消费纠纷时可以轻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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