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李先生:酒店洗浴“滑倒” 以后您要“留心”

2017-12-03 21:19:03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2017年1月,消费者李先生在入住的某酒店房间洗澡时,不慎在卫生间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

    摔伤后,酒店方立即送李先生去医院医治,并垫付医药费500元。事后,李先生与酒店方就摔伤责任及赔偿金额产生纠纷。

    李先生认为酒店设施不完善导致洗澡时卫生间大量积水,造成自己摔伤的责任应该由对方负责。酒店方则认为其已经在卫生间墙上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牌,强调滑倒是李先生过失。而李先生要求酒店方除垫付500元外,再赔偿5000元。对此,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随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这是一起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服务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李先生在酒店卫生间因积水过多而滑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积水过多是酒店方未及时修理下水道,致使管道部分堵塞造成的,这也是李先生人身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所以需要对消费者李先生进行合理的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虽然在李先生使用的卫生间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牌,但是卫生间内的积水过多,超过一般洗澡的积水量,积水过多的原因在于酒店卫生间的下水道未及时修理,酒店也未尽到警示义务,应当对消费者就卫生间下水道未修理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故酒店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过一番调解,最终酒店同意除前期垫付500元医药费外,再赔偿李先生4000元。

    在此,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住宿可能会遇到人身、财产受损害的情况,保存证据(入住酒店的收据、医院的就医证明等)并积极联系酒店方,让其赔偿自身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呼吁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们,从事服务行业,每一个细节都不要放过,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都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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