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6月,消费者李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她前不久与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3年期将购车贷款全额还于商家,消费者在约定期内按时归还贷款,只是在贷款期内有一年未按照约定在该公司购买保险,结果,李女士在还款终结日要求商家退还押金时,遭到拒绝。
这是一起汽车租赁行业的典型案例,这种格式合同比较常见,消费者往往在签订时忽略。
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及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经营者有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无论是以格式合同条款方式作出,还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若包含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条款内容自始无效,对消费者李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经营者租赁公司违反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仅视为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所涉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李女士不发生效力,但消费者主张适用的除外,因此,性质上属于可撤销条款。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押金。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租赁公司退还押金1200元。李女士表示满意。
通过本案例,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格式条款,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商家所制定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效力无效,但看清合同将可以避免人身、财产损失,并且发生纠纷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权益。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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