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9月,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品牌电动汽车销售中心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并支付了近30000元的全款。谁知使用第二天,陈女士便发现方向盘不正,立即联系经销商进行了第一次维修。此后的几天内,该车又相继出现了刹车不灵、电动车锁打不开、雨刷不利等一系列问题。经过再次维修后,以上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为此,消费者陈女士找到该销售商进行协商,要求退车,但遭到了对方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陈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品牌电动汽车屡出故障引发的消费纠纷。陈女士所购电动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居然同一部件多次出现故障,其他的故障也频频发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每日按货款的0.1%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最后,经过一番调解,该经销商同意按规定为陈女士更换一辆同等价格的锂电池电动汽车。
在此,通过本案例,有关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辆的时候,应当仔细查验电动车的性能。购买时,还应当主动保留好相关票据与凭证,以便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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