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2017年4月份,消费者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运动轿车。
接车几天后,王先生发现该车前保险杠有被拆装过的痕迹,因为两边缝隙有细微的区别,王先生怀疑自己购买的是一辆事故车。随后与商家协商要求更换一辆新车,并给予必要经济补偿。但该诉求并未得到对方回应。随即,王先生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做了一般性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终,经过一番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先生3.8万元;更换原厂保险杠、底盘护板。
通过本案例,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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