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房屋租赁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解决

2018-06-04 16:16:03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2012年,张某承租李某开发的三间毛坯门面房用于开饭店,双方口头协议租赁期十五年,张某满腔热情地铺地板、贴壁纸、购买厨房设备,将接过来的毛坯房打造成一个各种设施齐备的中型饭店。起初几年,饭店的生意相当红火,也赚了些钱。2014年,李某欠王某70万元,李某将该房屋抵顶给了王某。张某同意继续租赁王某的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三年,到期后,饭店的不动产无偿留给王某,动产张某带走。李某也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名字。但对于自己装修饭店的费用,张某只字未提如何补偿。

  2018年1月1日合同到期,因饭店生意不景气,张某欠王某10000元房租无力偿还。王某多次找张某协商,张某表示不再租赁房屋,提出若王某补偿其装修费用及饭店动产设施70000元,便腾出房屋。王某认为张某的要求于法无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愈演愈烈,张某扬言要砸掉饭店的装修,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偿还租金10000元,立即腾房并赔偿2018年1月至今的租金损失。

  古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团队的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被告张某对法律认识的偏差颇大,且其已经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经现场勘查及多方了解得知,张某在饭店确实投入了很多,除正常装修外,其接通了煤气、水、电,还安装了专业厨房等。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主审法官采用背靠背方法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将情理与法理有机融合,对被告张某作了法律上的释明和疏导,从情理的角度与原告共同了解分析了被告的心理状态以及产生原因,尽量从情理、法理拉近原、被告之间的距离。但一轮调解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主审法官当即决定开庭,通过庭审进一步引导他们换位思考,争取达到案结事了的双赢效果。

  庭审后一周,被告张某再次与王某协商。主审法官趁热打铁当即组织调解。为弥补上次调解工作中的不足,决定邀请双方当事人均信任的曹某介入,曹某系王某的表弟,张某多年的朋友。5月16日上午,经过几个回合的周旋,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王某的调解意见是补偿25000元装修费用,张某同意补偿15000元。但双方均抱着迟疑态度不肯再退让,调解又一次遇到瓶颈。主审法官泡了一壶茶,随即通知曹某,与原、被告一起拉家常、诉冤屈。经过将近一上午的努力,原告同意年底前一次性补偿被告装修费用及动产折价款20000元,被告表态马上腾房。达成协议后,法官当即为双方清点物品,下午4点,张某腾出房屋。这场房屋租赁纠纷以案结、事了、人和而告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冯碧青


  


     

责任编辑: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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