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事实上,“执行难≠执行不能”,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日前,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为大家答疑解惑。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第二类案件不能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对“执行不能”案件采取什么措施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本措施”,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但即便如此,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并不是不管不顾了。执行不能不等于不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记者 白洁
责任编辑: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