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临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惩治办法(试行)》

2019-05-27 08:51: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柴云祥)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应用,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印发了《临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惩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时段所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办法》指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适用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办法》指出,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外,还根据废气小时值或日均值超标时间、废水日均值超标时间,对排污单位采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开约谈、媒体曝光、限制生产、限期改正等措施。

  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将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和国家企业信用体系公示系统。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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