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

2019-05-28 10:55:45 来源:临汾新闻网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之一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之二

  四、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之三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有什么风险?

  1、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

  3、非法集资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七、个人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在加强对社会集资管理的同时,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希望广大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额回报。参与社会集资活动时,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八、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起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九、什么是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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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根据国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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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十三、什么是非法发行股票?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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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十五、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十六、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主要形式?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之七

  十七、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政策界限?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十八、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

  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之八

  十九、对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风险及损失如何承担?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20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必须自行承担。

  二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安全吗?

  小额贷款公司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都不具备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职能,请勿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借自己的资金。如需储蓄存款、投资理财,请到正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二十一、如何打造良好的诚信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银企双方讲诚信,践诺言。

  二是企业承诺做到诚信经营,与银行加强沟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绝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诺做到与企业加强沟通,对诚信经营、资金暂时困难,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扩大信贷投放,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四是银企双方保持诚信经营,坦诚相待,可在政府、法院见证下,通过沟通协商,就债务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努力使问题得到解决。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之九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口号

  1、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6、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心贪财掉陷阱

  7、高息诱饵莫动心,丢了本金真闹心

  8、高收益高风险牢记在心,投资理财量力而行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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