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检察院与市监委、市中院联合出台意见

2019-07-09 08:51:14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白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近日,市检察院与市监委、市中院联合出台《关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和实现“两法”的顺利衔接。

  《意见》全文共5章21条,以《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统一认定与使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规范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以及速裁程序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机制完善。

  《意见》指出,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应告知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被调查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将记录随案移送;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时,应当载明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情况;对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仍应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查人员不得以“认罪认罚从宽”为由,引诱、强迫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有罪供述。

  《意见》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量刑建议的幅度作出具体规定: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应当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量刑建议可以保留一定幅度,并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

  《意见》强调,法院在审判阶段应优先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改变认罪认罚意见,应变更为普通程序,并及时通知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及时撤回、变更量刑建议,并通知原调查机关。《意见》还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红彬表示,检察机关牵头出台《意见》,是检察机关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有益尝试,进一步促进监委、法院、检察院形成反腐败合力,为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取得成效贡献检察力量。下一步,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市监委、市中院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11种常见职务犯罪案件从宽量刑的规范意见》,明确办案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原则,共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规定落实到具体案件中。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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