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7月9日,尧都区五一东路李堡村东侧路段处发生了一起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实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清了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并围绕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基本案情
7月9日凌晨2时12分许,尧都区县底镇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拉载同村的李某、范某亮二人由西向东行驶至尧都区五一东路李堡村路段时,将车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景某某驾驶的垃圾运送车尾部,造成范某、李某、范某亮3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经鉴定,机动车驾驶人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范某存在超速行驶、夜间行车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临危时措施不当等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规定,其违法行为和过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垃圾运送车驾驶人景某某夜间驾驶后尾灯光与后尾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规定,其违法行为和过错也是发生事故的一个原因,但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珍视生命 敬畏法律
办案民警指出,酒后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你的一滴酒就是亲人的一行泪”,这是多年来广为流传的一个交通安全宣传口号。但总有人要以身试法、以身试险!生命是宝贵的,但生命也是不可重复的,侥幸、把法律法规踩在脚下的人迟早会付出血乃至生命的代价。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畅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