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晓莉)近日,我市物价部门重新制定下发《临汾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办法》显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服务(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位)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参照政府定价原则核定,浮动幅度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市区内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非自然垄断经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办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按计时或次分别计费的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分区域、分时段差别定价等办法。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内设停车场,不得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办法》要求必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停车场的相关手续,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收费。各级物价部门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受理审批。
责任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