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韩晓芳)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临汾市物价局重新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凡在临汾市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服务(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位)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参照政府定价原则核定,浮动幅度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市区内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非自然垄断经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停车场的相关手续,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收费。各级物价部门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受理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停车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经营成本应按照停车场场地租赁、维护、管理以及人员工资等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按计时或次分别计费的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分区域、分时段差别定价等办法。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内停车场不得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设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机动车类型、区域划分按公安交警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