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郭丰民 杨雷平)1月11日,临汾火车站工作人员在对旅客车票和身份证信息进行查验时,发现一名青年男子与其所持车票及身份证信息不符,拒绝其进站乘车,随即临汾站执勤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询问,该男子代某系湖北房县人,在临汾市襄汾县打工,因本人身份证遗失,无法购买火车票,便借用了其工友的身份证购买了车票,准备乘坐1月11日临汾开往南阳的1165次列车回湖北老家。目前,临汾火车站民警依法对代某进行了行政罚款200元,并追缴其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的车票。
铁路警方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等法律规定,铁路方面有权拒绝其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人员进站,铁路警方有权对其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