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你好!
2012年5月份,因经营商店的周转需要,我向我朋友马某借款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每月2分,协商好后我向马某出示借据一份,马某随后向我支付上述钱款。后因商品压货、经营不顺及流资周转等等各方面原因,借款期间内拖欠马某利息2万元。2013年5月借款到期后,我提出希望其延长原借据的借款时间,遭到马某的拒绝。同年11月份,马某多次向我催要借款,同时要求我自2013年5月份起按照借款12万元的本金数额,按每月2分的利息,每月支付其2400元的利息,我认为,马某的12万元中其实只有10万元的本金,2万元系之前拖欠的利息,不应将利息计入本金后再计算复息,马某声称,其主张的利息并不超过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合法行为,如不按其方法支付钱款的,将向法院起诉,请问:马某的说法是否正确,其做法是否合法?
尧都区赵某读者朋友:你好!
民间借贷指的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即为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允许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你与马某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同时约定了每月2分的借款利率,该利息因不超过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你拖欠的2万元为利息,本金只有10万元,现马某要求你按每月2400元的利息付息,如你们双方同意并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不予干涉,但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对利率未进行合法变更的,则应当属于无效,因此,马某要求将利息计入本金,并计算复息的做法并不合法,不应得到支持。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李白
责任编辑: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