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王隰斌 弓佩玉)诚信是当今商家立足社会的黄金法则,然而很多商家无法兑现承诺,使得消费者小则损失几元,多则上万元。3月25日,市民李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从选购商铺开始商家就不停地出尔反尔,最初的很多承诺也无法兑现,导致我现在损失近10万元。”2013年9月28日,欲购买商铺的李先生通过仔细挑选,锁定了位于坂下的某商场。“相较于其他商场而言,这个商场有很多优势。除了地理位置优越外,销售顾问小党称由于未取得预售证,提前参与认购即可享受‘一日千金’的优惠和优先选房的权利。”小党的一番话让李先生心动了,便在10月26日交付了4万元定金,并选择了中意的商铺。
等到楼盘开盘当天,李先生被告知他欲购买的商铺已经被人选走了,当初所说的按交付定金的先后顺序选房现在却变成了按签到时间先后排号。
已经交付了定金便不能反悔,李先生在仓促中挑选了两套商铺,然而店内却多出了两根大柱子,占据了一定的使用面积。
此时,一旁的销售顾问小党和售楼处的小赵均表示,柱子的占地面积会参与公摊,而且相较于同面积的店铺价格略低,并再三向李先生保证不会有什么损失。在销售人员的再三保证下,李先生支付了130余万元的房款。“销售人员告知几天内就会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房合同,可从这以后发生的事情却让我始料未及。”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李先生曾多次询问何时可以签订正式合同,对方却一拖再拖。
2014年3月13日,当李先生拿到正式合同时,合同内的细则让他傻了眼。
李先生发现合同中的公摊具体内容并不包括柱子,因此这两根柱子的占地面积全部由他承担。相同面积的商铺,每根柱子占据4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价钱却丝毫没有降低,李先生还得花费多余的钱对柱子进行装修,这一下让他损失近10万元。
仔细看合同内容,又有一条细则引起了李先生的注意。
“里面标明的商品房使用权限为40年,但却从2008年开发商购地日计算,这些销售人员都没有做出事先说明,我一直以为是从开盘之日起计算。这与销售顾问告知的情况完全不符。”李先生气愤地说,这一系列的出尔反尔到底是商铺故意而为之,还是测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带着李先生的一系列不解,记者来到了房产局对此事进行了咨询,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面积,即李先生所购买的商铺内的柱子面积全部由李先生承担,销售人员后来告知的房价计算没有问题。
钟律师也对李先生的境遇进行了分析,经李先生多次催告,该商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签订《商品买卖合同》,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当日下午,记者与李先生一同见到了售楼处的小赵,提到此事时,对方避而不谈,称此事并不在他们的权限内,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对于此事的处理结果,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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