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张某、吴某、王某系翼城南唐乡同村村民,农闲时一起出外打工,并口头协议每个人都有联系业务的权利,但必须通过大家协商决定是否承包后,由联系人负责办理施工中的一切事宜,所得工程款必须通过大家统一分配,小工管吃每天100元,除小工工资外剩余款几个大工平分。
去年的一天,李某联系了一宗装修活,并征得张某、吴某、王某、任某的同意,由李某具体联系办理施工中的一切事宜,而且都自己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开工之前,同村的任某找到李某想一起干活,李某把这事和大伙通了气,并且同意任某加进来。张某问任某买没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任某认为自己不打算和他们长期干就没有买。
在施工过程中任某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并到医院诊治,经司法鉴定任某构成九级伤残。随后,任某以雇佣关系把李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评析】法官认为任某与李某争议地焦点是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任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李某赔偿。如果任某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如果任某和李某之间属于合伙经营,那李某就不存在赔偿责任。
在质证阶段李某针对自己提出的合伙经营主张申请了证人张某、吴某、王某出庭作证。张某、吴某、王某三人均证明任某和李某与他们经常在一起干活,而且干活之前商量好,大家合伙求财,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各负其责与他人无关。经法庭查明支持了李某的“合伙经营”主张,而任某拿不出他与李某是雇佣关系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任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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