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记者 梁娟) 4月23日,家住郭家庄的段女士致电本报,称她带着之前积攒的购物小票前往超市兑换发票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已经超过期限,只能在十五天之内兑换,这让她感到困惑。
段女士说,年前因为大量采购,每次消费金额较多,所以在超市购物完她都会去换发票,但是,年后每次购物消费金额少,她寻思攒下一起兑换比较方便,然而,过程并没有她想的那么顺利。“之前我换发票没有工作人员提醒有期限限制,购物小票上也没有类似的提示,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是不是合理。”段女士不解地说,虽然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经营方式,但是她觉得,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应该设定期限。
4月24日,记者来到体育南街某大型超市,结账时发现,情况如段女士所描述的一样,购物小票上没有相关提示。当记者询问如何换发票时,收银员表示,需要提供当天的购物小票才可以换发票。如有特殊原因,可以在十五天之内拿着购物小票换取发票。如果超时,超市就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换取发票的服务。
为何会规定期限?收银员解释说,是为了方便结算,如果市民拿着几个月前的购物小票来开发票,会给超市的工作带来一些麻烦。经记者查询了解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没有规定限制索取发票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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