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欠了20元 咋有8毛违约金?

2014-04-28 20:35:53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杨全 田志华)4月23日,家住体育北街的马先生致电记者称,本月20日,他突然接到了市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通知,了解后得知是因为欠费,便按照停水通知上的要求,前往市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可没有想到的是,在缴纳完所拖欠的20余元钱后,还被要求缴纳0.8元的违约金。对于这笔违约金,马先生很困惑:虽然换成了违约金的名字,但和滞纳金有什么区别?说是违约金,我又何曾和市自来水公司签订过这样的合同?”2009年,我省审议修改并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逾期未缴纳水费,拟不再收取滞纳金。那么马先生缴纳的0.8元违约金究竟是什么钱呢?4月24日,记者带着马先生的疑惑走访了市自来水公司,该公司企划部的一位负责人接待了记者。“这0.8元并不是滞纳金,而是我们当初和用户签订合同时互相约定的合同内容。”该负责人表示,国家取消水费滞纳金后,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和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我并没有和市自来水公司签订此类的合同,如果算是合同,也只是自来水公司单方面的合同。”马先生表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利息的话,最高时也没有超过万分之五,这和所谓“合同”中要求的千分之五有着明显的差别。

记者于4月25日第二次前往了市自来水公司,该公司的一位乔姓经理接待了记者。“自来水公司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很多老用户并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但我们公司确实是按照合同制来和用户协商违约金事宜。”乔经理告诉记者,很多老用户因为从不拖欠费用,所以就没有出现过违约金的情况,但该公司确实一直在和用户签订合同,如果马先生并不知情,那公司也一定是和马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或者开发商签订过。

对于马先生对0.8元违约金金额来源不明的情况,乔经理立刻调来了马先生家的水费清单。记者通过查看清单发现,马先生早在今年2月至3月月底时,账户上还余有22.29元,虽然产生了27.55元的水费,但只拖欠5元左右。再截止到4月 20日,马先生家共欠费20余元,但违约金却成了0.82元了。

通过对市自来水公司的采访,记者了解到马先生家的违约金是从本月19日起开始计算的,那如果按照千分之五来算的话,为何会在短短的几天内产生了如此多的违约金呢?乔经理表示,该公司日常收取的都是小额账,为了保持财务一致,方便对账,所以采取的是不论账户还余多少钱,只要和消费金额不符,就统一算作欠费。

如果账户余额不足,那所欠金额并不和账户余额发生关系。“从马先生欠费的那刻起,我们就已经开始计算时间,直至开始计算违约金,不算账户余额的话,他共欠水费四十余元,违约金也就是0.8元左右了。”乔经理说,因为公司宣传力度的不够,导致很多用户并不是很清楚水费欠费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甚至不知道有违约金这回事,这是他们工作中的不足,其实进行合同化处理也是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实施的。他们将及早完善此事,并和老用户补签合同。至于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属于合同中的签订协议,这也是在得到审核后才实施的。

“我依然认为市自来水公司收违约金不合理,希望该公司能够实实在在地为百姓服务,该公示该解释的要及时处理,我并不在乎这八毛钱,只是不想不明不白地出这份钱。”马先生说。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