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喝酒者醉酒后猝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伙伴注意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10月2日凌晨,被告李某、张某与谢某在公园大排档喝了啤酒后,三人又一起前往被告曾某经营的酒吧喝酒。喝至凌晨4时许欲离开时,谢某从楼梯上摔倒在地。谢某被扶起后提出要留宿在酒吧内,李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李某及酒吧的雇员将吧椅搭成一个简易床铺,让谢某休息。李某结账后和张某离开酒吧。当日上午10时许,酒吧的服务员发现谢某仰面躺着、嘴角有红色呕吐物、无法叫醒,即打电话通知李某,李某赶到后发现情形不对,遂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诊谢某已经死亡。酒吧即报了110。后经鉴定,谢某尸表未见明显外来暴力性损伤及明显中毒征象,死亡原因为醉酒后猝死、疾病死亡可能。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曾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被告李某、张某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元。
【点评】
谢某与被告李某、张某三人一同前往被告曾某经营的酒吧喝酒,在谢某醉酒后摔倒在地、谢某提出留宿酒吧后,酒吧经营者未妥善处理,将其送医醒酒,而是将谢某留宿酒吧;同样,被告李某、张某作为一同喝酒者,在此情况下也未尽送医或报120的通知义务,而是同意谢某留宿酒吧并离去,致使谢某猝死在酒吧。三被告的不作为与谢某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谢某系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故谢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即70%的责任。三被告的不作为客观上共同造成谢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由被告曾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张某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侵权行为类型为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不仅指积极作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为积极作为义务,违反该等义务原则上即为有过错,构成不作为侵权,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编辑:柏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