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是休息日,也是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但绍兴柯桥一员工张先生却主动跑去加班,原以为这样会得到老板的嘉奖,还向老板索要加班费。结果没想到,公司竟解除了劳动合同,把他开除了。理由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支持张先生的诉求,要求公司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公司不服气,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驳回这一仲裁决定。
近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先生11万元(12月6日《钱江晚报》)。
一边因加班希望获得奖励,一边却以违规出勤要实施惩戒,如此强烈的反差,双方自然很难达成一致,产生争议甚至争吵都不足为奇。然而,企业并未能做好解释工作,反倒是仗着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心态,以一个违规出勤的理由,就把对方给开了,企图以此达到教育当事人,警示其他人的结果。殊不知,再强势的内部约定,都必须以法律作为底线,否则就会因为违法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当然,事后张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了公司应付的补偿和加班工资,可以说是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抛开事件本身后,我们发现,之所以这件事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主要还是因为事件中存在几个显眼的且能引起公众共鸣的关键词。比如劳动者、加班、开除,这些都是很容易博得舆论同情心的标签。
必须承认的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工资问题、变相加班、随意被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很难获得有效保障,诸如上厕所要报告,多喝水要惩罚之类的案例,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如果连最基本的欠薪问题都始终难以解决和根治,那么其他更隐性的侵权行为,比如私设条款随意解除合同,就更是令人防不胜防。其原因除了法律本身的不健全,维权的渠道不畅、成本过高之外,和劳动者法律维权的意识不强,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着密切的关系。主动加班被辞”这起事件的当事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抗争,自然也就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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