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柴云祥) 9月16日,市政府向全市发出《关于2019年全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明确指出“禁煤区”和“禁燃区”的范围,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做好“禁煤区”散煤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复燃、私贮、兜售、分销劣质煤等违规行为。
《通告》指出,市区规划区、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和清洁取暖覆盖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煤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霍州市、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7个县(市、区)“禁煤区”以外的平川区域,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和“禁燃区”以外为其他区域。“禁煤区”内,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焦炭。在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
《通告》要求,全市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站、型煤加工企业、其他商贸砖瓦等企业严禁将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以及不合格煤炭及制品销售到民用市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做好“禁煤区”散煤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2019年9月20日后全部予以依法处置;各县(市、区)必须规范储煤销售点民用煤管理,做好销售台账,保存销售凭证存根,储煤销售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严禁储存和销售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对销售经营劣质煤、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煤销售点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通告》指出,全市境内“禁煤区”严禁运煤车辆通行。“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
《通告》强调,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复燃、私贮、兜售、分销劣质煤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指出,要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或劣质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