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煤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散煤治理既是一项环保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工程,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硬要求,也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必然选择,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有关散煤治理的政策和措施,明确我们该如何实现联防联控、共防共治,还临汾蓝天碧水。
一、我市在散煤治理方面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散煤治理是能源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实施清洁取暖改造,二是开展散煤污染整治。
在清洁取暖改造方面,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从2017年就开始大范围、大力度推进此项工作,先后制定2017年、2018年、2019年实施方案。2018年8月,我市还争取到第二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在此项工作推进中,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统筹兼顾、重点先行、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改造方式上,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精准实施“煤改电”,有序推进“煤改气”,综合利用“工业余热”,多元探索供热试点。具体建设中,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市县乡主抓的工作体系,层层负责,保证改造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具体实施中,各县(市、区)都制定建设及运行费用的补贴政策,并逐一兑现;在采暖期之前,全面做实热源、气源和电源供应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居民温暖过冬。
在散煤污染整治方面,我市一是依法划定“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分区管理;二是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售煤企业管理,严禁将中煤、煤泥、煤矸石或其他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等销售到民用市场;三是规范售煤点建设和管理,确保供煤煤质;四是落实优质煤补贴政策,完善配送体系,保障清洁煤供应;五是加强运输环节联合执法,严防劣质煤流入用户;六是开展劣质散煤清缴置换,严防清洁取暖覆盖区域散煤复燃,确保“禁煤区”无煤化,“禁燃区”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用煤清洁化。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保证广大居民温暖过冬和清洁取暖两到位。
二、如何实现联防联控、共防共治,还临汾蓝天碧水
散煤治理既是一项环保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实现全民共治,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政府层面,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体系,加强协商研判,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把工作做实做细;二是及早落实清洁取暖和优质煤补贴政策,保证气源电源,确保居民用得上、用得住。三是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及时解决群众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层面,也应积极配合,自觉使用清洁能源,树立清洁意识,坚决抵制劣质散煤,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只有上下一心,携手共治,大家才能呼吸上干净的空气。
临汾市“禁煤区”“禁燃区”划定依据及要求
一、“禁煤区”“禁燃区”划定依据
对于“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国家、省、市都有明确的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9〕39号)要求:强化散煤管控。各市县政府要及时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止散煤进入,防止散煤复燃。
为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17年12月28日,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在“禁燃区”内划定禁煤区。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禁燃区”和“禁煤区”的范围。第二十三条规定,划定“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居民的生活基本需求为原则,在完成集中供热覆盖或者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划定。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临汾实际,我市专门制定了《临汾市2019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临办字〔2019〕98号),明确要求:临汾市区规划区、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清洁取暖覆盖区域必须划定为“禁煤区”,平川县(市、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霍州市、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除“禁煤区”外的平川区域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县(市、区)要结合辖区清洁取暖推进实际,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均完成了“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为规范散煤管控提供了依据。
二、“禁煤区”“禁燃区”燃煤要求
对于已经划定的“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有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煤区”内禁止燃用煤炭燃料;“禁煤区”外的其他“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采暖和集中供热单位确需燃煤的,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燃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
《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对违规使用散煤和使用不合格散煤也制定了相应罚则。
根据以上要求,《临汾市2019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临办字〔2019〕98号)提出:“禁煤区”内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外,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内不得设立煤炭燃料销售点;各乡(镇、社区)要建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存储、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严防“禁煤区”内散煤复烧。“禁燃区”内,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民用燃煤设备必须使用合格的洁净煤源(洁净煤源标准:①含硫量0.5%、灰分10%以下的煤炭②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下的型煤③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下的焦炭④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下的兰炭。);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工业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
散煤污染防治既是一项环保工程,也是关系群众温暖过冬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应强化组织领导,周密组织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取得群众的支持理解,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禁煤区”和“禁燃区”相关规定,自觉抵制劣质散煤,全市上下共防共治,共同打好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本栏目稿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