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将惠及万余个体工商户

2008-12-08 07:31: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2008年7月1日,我省将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月营业额由1000元调整为5000元。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省地税局主导出台的一项惠及民生、扩大就业岗位、扶持弱势群体、支持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那么,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何重大意义?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近日,记者专程采访了市地税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刚。
问:山西省对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做了调整,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营业税起征点是指对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体现税负合理的原则,是一种普遍优惠的税收形式。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按期(月)纳税标准,另一个是按次(日)纳税标准。
山西省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营业税按期征收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1000元提至最高限5000元。我市根据这一政策,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从7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税,实行零税负。
问:此项政策是我省出台的重要举措,能具体地阐述一下落实这个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吗?
答:落实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确实意义重大,首先,它有利于扩大就业岗位、扶持弱势群体。目前,我们好多就业困难的人员,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普通高校毕业生,还有许多农民等都有自主创业的想法,可由于创业成本高、压力大,大多都放弃了这个想法,或者付诸了行动但经营困难的也不在少数。而现在营业税起征点调高了,再加上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还有国家对这些人员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创业成本,进而有效地推动零售和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而第三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它的发展又可以创造更多的就 业岗位,这样就形成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经过我们初步估算,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全市在不远的将来会催生上万弱小个体工商户问世。
其次,有利于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人人都有工作干,所有群体都衣食无忧,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前提。如果个体工商户赚不来钱,就会觉得很不幸,如果再遇上孩子上学、家人生病等困难,更会让他们雪上加霜,进而诱发社会矛盾。而营业税起征点调高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些个体工商户,帮助减轻他们的纳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社会矛盾的形成,进而促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
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从出台到落实,省、市地税局都非常重视,省地税局局长卢晓中讲“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虚收探收,就是没有大局观念,就是不讲政治,就是不讲和谐”。目前,我们全市地税系统上上下下都在全力以赴做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坚决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问: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是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为什么我市在11月份还要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答: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调整以后,我市各级地税部门迅速做了安排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3979户个体工商户成为第一批受益者。
但鉴于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在思想认识、执行力度、发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市地税局于11月26日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视频会议,市地税局局长张晓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其主要目的是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彻底解决部分税务干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完善发票管理,积极应对各种不利因素的冲击,坚决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落到实处。
问:作为一项意义大、惠及面广的工作,下一步,市地税局准备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抓落实?
答:市地税局于11月21日印发了《关于落实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八项措施,强化营业税起征 点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自查。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对税收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等开展自查,废止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坚决落实到位。二是确定标准。县(市、区)局组织对辖区管户进行典型调查,分别制定本单位未达起征点户认定的办法、标准和制度,使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真正惠及收入不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三是定额公示。对所有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都要《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动态监控。加强日常巡查,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动态监控,为定额调整做好充分准备。五是依法供票。根据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申请,在起征点营业额范围内依法审批供给发票,保证生产经营需要。六是强化管理。所有管户都要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完善管户底册,做到县、所、税收管理员掌握一致,防止人情税、关系税问题发生。七是完善制度。建立未达起征点户设立、注销、定额核定、发票使用、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做到管户数量清、管理底子明、档案资料全。八是严查违法。严肃查处纳税人不提供发票、转让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使用假发票以及超过起征点不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
问: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上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为了能够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用票的需要,市地税局要求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要依法供给发票,但对发票的领购、使用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二是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三是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其所需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纳税人申请的领购额只要在5000元的起征点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力量,严肃查处转让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发票秩序,把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临汾日本报记者王长波 通讯员陈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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