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中,严格了对假币的收缴处置工作,规定一次性发现假币3张(含3张)以上,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将持币人员先行控制,然后交由出警人员处理;一次性发现假币2张(含2张)以下者,工作人员详细登记《被收缴假币情况登记表》,每月底集中上缴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情况通报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明知假币不予收缴或故意放纵其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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