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记者 郭秀婷)6月29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各校办学行为,该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实施“阳光招生”,有效解决中小学择校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切实维护好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履行招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坚决查处扰乱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实行严肃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加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坚决抵制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不良行为。同时严禁各学校以任何方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择校费、借读费等各种费用,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
实行均衡编班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于8月30日前完成新生均衡编班工作,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快慢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他变相的重点班,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同年级学生人数均衡编班(班额相差5人以上的要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严禁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方式选拨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拨学生,严禁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拨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他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与此同时,该局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各民办学校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考试、测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采取随机派位、面谈、学生综合素质考察等办法录取。各县(市、区)所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坚决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重复选拨和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