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征用土地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2009-07-10 16:21:00 来源:


王燕莉说,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具有生产性收益,而且具有非生产性收益。目前,个别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着土地征用目标泛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等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在部分地区,对农民的补偿又被层层截留,农民所得甚少,部分农民“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在农村土地征地制度安排上处于不利地位。
王燕莉认为,在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要保障农民权益,首先要规范政府土地行为,将土地征用严格控制在公共利益限定的范围内,使征地权的行使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医疗、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水源及水利、森林保护等非赢利性项目的用地,实行土地征用并做到公平补偿;对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要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征用的坚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控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其次,应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土地的生产性收益,而且要考虑土地的非生产性收益;不仅要考虑土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而且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总价值。应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听证会,使征地方案及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见面,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再次,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减少土地征用的阻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因土地征用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有效约束机制,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承包经营权,明确农民的农地部分所有者主体的资格。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加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等基础上,将农民组织起来,使农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够直接表达与他们人口比例相对称的意见,把农民真正置于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之中,让各种公共服务更加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另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将土地征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坚决克服随意突破、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同时,应加强对土地征占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合法性调查、审批和监督程序,杜绝少征多占、滥征滥用等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保证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王燕莉说,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创造更多的机会,为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宽松的环境,加快农民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的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真正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落到实处。(本报记者 李辉 郭强)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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