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包干”是对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的概括,“再包干”是“大包干”的继承和发展,推进“大包干”向“再包干”的跨越,在我国具有必然性。
实行“再包干”应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改革创新:推进耕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推进农民的转移与转型;推进农业服务组织的发展。
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演变趋势的研判
关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演变趋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作出了科学的判断。这个科学判断可以概括为“一个不变,两个转变,三个新型主体”。
所谓“一个不变”,就是《决定》明确指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所谓“两个转变”,就是两个方面经营方式的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所谓“三个新型主体”,就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可以说,《决定》提出的“一个不变、两个转变、三个新型主体”,指明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演变趋势。
一个不变、两个转变、三个新型主体,既坚持了“分”,又创新了“统”。“分”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在对农地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又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统”是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赋予村委会和农民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在农地使用和经营上的机动权,从而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这样,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新潮流,就是在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承包耕地经营权的流转会普遍出现。在这种形势下,“大包干”的局限性就很明显,“再包干”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因此,稳定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大包干”向“再包干”的新发展,应该成为我国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时代新任务。
“再包干”是对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的概括,也是由农民自发创造的,缘起于“大包干”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青壮年农民到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发达城市打工,将自己的承包耕地转让、转包或出租出去,农村出现了初级形式的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这就是最初的“再包干”。后来,由于进城打工农民越来越多,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村委会便介入其中,组织、协调、规范土地流转,出现了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和以土地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托田所”等多种土地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进入了组织化、规模化、长期化的新阶段,对承包耕地经营权的“再包干”也就越来越普遍。如果说“大包干”确立了农民对承包耕地的使用权,那么,“再包干”则进一步搞活了农民对承包耕地的经营权,是经营权的再次优化配置,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达到了耕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再包干”与“大包干”在基本制度上具有共同点,即都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包干主体都是农户家庭,包干目的都是为了农民利益。不过,“大包干”反映的是耕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农户家庭的统一,“再包干”反映的是耕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农户家庭的分离。“两权分离”是重大突破和全新发展。因此,“再包干”与“大包干”相比又有五个不同点:
第一,包干对象不同。“大包干”的承包对象是粮食产量,因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联系产量的;“再包干”的承包对象是耕地,是在耕地集体所有权、家庭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耕地经营权的让渡。这是一种提升,是质的发展。
第二,包干载体不同。“大包干”的双方载体是村委会和农户; “再包干”的双方载体是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公司、股份合作社等),农户向新型经营主体让渡了耕地经营权,新型经营主体获得了耕地经营权。
第三,包干体制不同。“大包干”的包干体制是政府指导下的行政分配体制,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再包干”的包干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按照价值规律签订相关契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四,包干机制不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但“大包干”只有“分”,未能“统”,没有实现“统分结合”;“再包干”既有“统”的对象,又坚持了“分”的基础,能真正构建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
第五,包干效果不同。“大包干”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但只能提高粮食产量,而粮食增产是有限度的;“再包干”实现了耕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农民可以获得双重收入:一是从耕地经营权的出让中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二是通过进城打工、从事其他行业或受雇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可以说,“大包干”的效果只是一般性的增产,而“再包干”的效果则是农民能较大幅度的增收。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再包干”是“大包干”的继承和发展,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一个不变、两个转变、三个新型主体”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改革趋势完全吻合,推进“大包干”向“再包干”的跨越,在我国具有必然性。
在“大包干”的基础上实行“再包干”,当前应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改革创新:
1.推进耕地使用权的资本化。
改革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对耕地既不能国有化,更不能私有化,可行的办法是,先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农民承包耕地的资本化。实际上,土地要素是有资本功能的,农户在“大包干”中获得了耕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种使用权就是一种“用物权”,是可以资本化的,而“再包干”正是通过耕地使用权这种“用物权”,在耕地流转中实现承包耕地使用权的资本化。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创新,但在农村,资本化的程度还很低,如据对安徽省的统计,仅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5%。当然,耕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有条件的,不宜盲目推开,但准确把握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改革趋势,创造耕地流转的实现条件,推进耕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应成为当下我国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重点。
2.推进农民的转移与转型。
农民在中国既是身份概念,又是职业概念,农民的转移是身份的改变,最终成为市民;农民的转型是职业的变化,最终成为职业农民或农业产业工人,或者说是“新型农民”。“再包干”的发展需要推进农民的转移和转型,才可能推进耕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农民的转移主要是推进农户的转移,即单个进城打工农民将家庭成员带进城市,由个人的“市民化”实现全家的彻底“市民化”。目前,全国已有20%左右的进城农民携全家进城,实现了家庭的城市化,但他们的承包耕地并没有完全被“再包干”,造成了很大浪费,也损害了他们的利益,需要帮助其“再包干”。
农民的转型是推进仍留在农村的农民向职业化的转型,成为“职业农民”,这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能力“再包干”其他农户承包耕地的农民,将成为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主,他们人数较少,但却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二是承包耕地被“再包干”的农民,他们将耕地让渡出去,又会受雇于当地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新型的农业产业工人,他们人数较多,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产业大军。这是“再包干”推动的农民职业的分化,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推进农业服务组织的发展。
现代农业不一定都是土地经营规模化,最重要的是对农业服务的规模化。农业服务业是一个大产业,可以吸纳浩浩荡荡的产业大军。比如在美国,职业农民与农业服务部门的就业比,大体是1∶5。在我国,由于“大包干”局限性,农业服务的需求很小,“再包干”对农业服务会有大量的需求。发展农业服务业应依靠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民协会,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都可以组织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合作社或农民协会。但是,当前我国的农业服务业规模小、发展慢,必须大力发展,为“再包干”创造服务上的支撑条件。(中国经济时报 安徽省社科联副主席,安徽省政协常委 程必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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