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信诺 难逃制裁
——襄汾县法院穷尽措施执结一起合伙纠纷案
临汾新闻网讯 不遵守退伙承诺,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人员的步步加压下,终于迫不得已将应该退还赵某国的60余万元股金全部交到法院,并额外承担了20余万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人赵贵与被执行人赵某国等4人合伙经营洗煤厂,2014年8月8日,4人达成退伙协议,协议约定:洗煤厂由赵某国一人经营,厂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煤泥、原煤等共作价270万元,由赵某国按照原合伙协议个人所占股份分配给赵贵等3人。申请人赵贵应得75万元,赵某国给付申请人赵贵15万元后,因资金不方便,给赵贵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分四期归还全部剩余股金。但到期后,赵某国不守信诺,赵贵多次催要,赵某国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无奈,赵贵诉至襄汾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赵贵60余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国仍然拒不自觉履行。
执行期间,为了确保赵某国的洗煤厂在还款的基础上,还能够正常运营,襄汾法院执行法官马雪峰、贾振军多次做调解工作,赵某国不但不领情配合法院工作,而且玩起了调虎离山的阴谋,利用晚上将厂内的部分资产转移。执行法官们发现后,立即采取措施对厂内所有资产进行了查封,并责令赵贵与被执行人赵某国共同监管查封财产。
查封所有厂内资产后,执行法官们一方面抓紧委托中院进行评估,一方面依法采取措施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国限期对已转移的财产进行追查,另一方面依法对赵某国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迫于各方面的压力,9月14日下午,被执行人赵某国主动找到申请人赵贵,请求申请人赵贵谅解,双方最终再次达成了和解协议。9月28日是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日期,被执行人赵某国一下子背了80余万元现金到法院,将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全部给付了申请人赵贵,并逢人就说:“不守信诺,是要受法律严惩,要吃大亏的。”(闫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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