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交警成功侦破肇事逃逸案

2017-10-26 21:13:01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10月6日20时05分,在国道108线913KM+450M(襄汾县三跨桥南引桥入口)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撞人逃逸案,致受害人重伤。近日,经过办案民警的全力侦破,肇事车辆和司机最终难逃法网。

  当天20时10分,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三跨桥南引桥入口处有一辆小车把人撞了。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肇事车辆逃逸,地面留有一摊血迹。目击者介绍,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普桑。

  事故发生后,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动相关干警通力侦破。监控视频显示,肇事车辆是由南向北行驶。办案民警随即调取附近路口事发时间段监控,根据目击者提供的口供排查相关车型。两辆疑似车辆被扣回后,经过进一步排查,都不是肇事车辆。

  多方侦破无果后,10月11日下午,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发布有奖协查通告,发动民众积极举报。随后举报人提供了肇事车辆车牌号以及驾驶员姓名,并告知肇事车辆马上要办理过户手续。12日10时许,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在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过户时,被办案民警抓获。当时,车辆前挡风玻璃上还贴有固定用的胶带。

  对于肇事逃逸一事,驾驶员王某拒不承认,说自己的车前挡风玻璃是7日晚上换的。民警又查看相关监控视频,发现该车辆前挡风玻璃7日上午就已经有了胶带,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只得承认肇事逃逸的事实,并于事发当晚将车辆送修理厂修理。

  根据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7]伤鉴字第170428号鉴定意见,伤者姚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目前已达重伤二级。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报警、未保护现场,而将车辆送修理厂修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肇事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

  目前,王某已经被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

  记者 郑轲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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