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引起家庭风波
核心提示农民认为:个体承包的土地在30年内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亩数不会增多,也不会减少。”律师解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对于不少农民对土地承包法规的误解,今天的《普法》栏目带您走进真实案例,以案说法。
案例再现
小张(女)是尧都区某村村民,1999年村委会与小张的母亲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小张家总计分得两亩土地。小张在家中排行老三,上面还有两个哥哥,因外出当兵,户口已经在分配土地之前迁出,因此没有分得土地。
几年后,小张的母亲、父亲相继去世,两个哥哥退役后回到家中,而小张出嫁成婚,但是户口仍在娘家,家中的土地实际由两个哥哥耕种。
2016年小张家的两亩土地被依法征收,土地赔偿款全部汇入镇政府经管站的账户内,两个哥哥都认为:自己继承的是父亲、母亲遗留的土地,且小张已经外嫁,因此土地补偿款应当由自己领取,与小张无关。”
为此,小张多次争辩无果。不久前,她前往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俊燕为小张提供了咨询服务。
以案说法
小张的遭遇在农村比较多见,樊俊燕律师曾多次在“12348”法律援助热线解答过类似的法律问题。
樊俊燕认为,首先1999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时,虽是以小张母亲名义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小张母亲的户口中只有小张、小张父亲和母亲三人。因此,小张当时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其次,小张的父亲与母亲相继去世后,小张的“户口”中就仅剩她一人,而家中也应由小张一人继续耕种承包的两亩土地。
对于小张的两个哥哥,虽然客观上与小张有着血缘关系,但是法律认定的土地承包权与血缘无关,只是与“户口”有关。通俗地讲,谁在“户口”中,谁就对土地享有权利,谁不在“户口”中,即使是亲人,也与承包土地无关。
案件中,小张虽然外嫁,但户籍并未迁出,仍在娘家的“户口”中,且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小张对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是否外嫁以及是否耕种,都没有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承包。
详看法规
为了让更多百姓了解小张维权成功的法律依据,樊俊燕详细解读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她解释,该法规定,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居民在依法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对土地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所有权,并且承包土地时,农村居民是以户为单位来承包的,只在分配土地时,才按照户中的人员人头来进行分配,土地分配之后,户中的人员增多或减少,迁出或迁入,这个户的承包土地都不增加,也不减少,以此来保证国家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性,这才是老百姓所谓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真正内涵。
同时,樊俊燕又通俗地解释:换一种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的是户,而不是户中的个体人员,户中若有人员死亡,户中的其他人员则自然耕种死亡人员的土地,死亡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户中有新增人员,则户中其他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稀释,让新增人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者 祁欣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