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2017年3月18日,消费者郭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一件女士上衣,价值1500元。次日,便发现衣服出现抽线、开缝等质量问题,随即郭女士前往该服装专柜要求予以退换,但该专柜销售人员称此衣服与本店售出的衣服质量、颜色均不相符,拒不承认此衣服出自自己的柜台。该专柜与商场售后推拖数天后,郭女士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出示了其在专柜购买衣服的相关发票,要求更换同款衣服一件。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里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收据等单据,发票或收据上应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写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型号、数量、价格等有效信息。
本案中,郭女士出具的发票及刷卡流水单足以证明问题衣服系专柜售出,而专柜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颜色面料与专柜其他同款衣服有出入”来断定问题衣服并非从该专柜售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构不成合法有效的抗辩。所以,在郭女士完成了举证情况下,该专柜无法提供反证予以反驳时,应当认为该问题衣服系由该专柜售出。
消协提醒:本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认真调解,最终该服装专柜同意为郭女士更换同款衣服一件,消费者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商场购物,不要随意购买路边摊的商品;购物时,务必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并妥善保存;购买商品后,尽量当场拆开包装,进行基本的、表面的检验。如当场发现问题,销售方当场就可以给予退换。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