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王先生在市区某家具商场看中了一套价格两万余元的家具。当时,卖场张贴的宣传海报上称,3个月内,商家如果搞促销活动价格降低,将退还全部差价。对于商家的公开承诺,王先生深信不疑。当即购买了该套家具,并对宣传海报进行了拍照留存。
就在同年“双十一”,该卖场开展促销活动,王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那套家具价格比当初购买时便宜了4000元。于是,王先生要求该家具商场予以补偿差价。商家在退还其1000元后,一直拖延不再退还余下的差价款。随即,王先生以该家具商场对外宣传内容为依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尽快兑现承诺。
案例评析:本案中,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使用了“买贵了退款”补差价”等词语,应视为合同要约。之后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商家存在推诿、拖延等情况,拒绝履行应尽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法》在第四条确立了诚信经营原则,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三款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该家具商场利用“最低价格”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如果不履行在降价时即补差价的公开承诺,就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在交易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案经调解,该家具商场最终同意按照海报宣传内容履行承诺,补齐剩余差价款3000元。
消协提醒:消协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如若再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本案中消费者王先生所采取的措施,即对经营者的宣传广告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相应的合理证据,为日后的维权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