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2016年4月,刘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在2010年9月,在我市某银行存款时,被柜台前一位保险公司业务员和该银行的服务人员误导,购买了一款由保险公司推出的“两全保险”产品。当时,刘女士并不想购买此款产品,但保险推销人员称该产品比当时的银行利率高,年年还有分红,为期10年。刘女士觉得10年时间太长,销售人员又说“存5年就可取本金、拿利息和分红”。
于是,刘女士购买了该保险并每年交付保险金一万元,共计已交付5万元。
2015年,刘女士想取回本金时,却被经营者告知,如果现在取本金,自己只能拿到50400元。刘女士认为这与销售者当时的宣传差距甚远,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销售者返还当时所说的52700元,以及每年的分红和复利滚存的利息。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对于5年期限条款的理解,双方有不同的认识。
根据法律规定,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应当采纳消费者的理解意见。
经过一番调解,最终该保险公司为消费者刘女士进行了特殊补偿,补偿结果为退还本金5万元,并额外补偿2700元现金。
消协提醒:消协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应当谨慎购买金融保险产品,按需决定。如有需要购买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格外注意,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咨询有关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利用金融理财产品,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