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6年11月,市民刘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于2016年9月在我市某汽车4S店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了车辆型号以及购车总价,并交纳了定金2000元,4S店口头承诺10月份可以提车。
到期后,4S店车行以提不到车为由一直拖延交货,直至当年11月份,4S店又以出厂价上调为由要求投诉人在合同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购买汽车。刘先生对该4S店加价之说感到不满,并以4S店违约为由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4S店按合同履约,以原价购买汽车。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违约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案例,在调解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案中,4S店在先与消费者约定了汽车交付的时间和价格,却屡次因各种借口推迟交车,还要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价格,已经违背了《消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由于4S店与消费者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出现了违反合同的状况,也违背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4S店同意免费赠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保养维修代金券、导航配件等,并同意尽快按原价提供所预订的车辆,刘先生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通过此案,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在签订买卖合同或交纳定金时,一定要注意明确合同条款,对于合同约定的条款逐项核实、明确含义后再签署,避免商家的合同陷阱。一旦遭遇商家合同违约行为时,应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