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律师:未“授权”夫妻闹离婚 共同财产这样分

2017-05-18 22:40:1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核心阅读 1995年志涛与秋香在全村人的祝福和见证下,以爱情的名义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热闹的庆典仪式结束了,未经“授权”的夫妻生活开始还算幸福。1996年,他们孕育了女儿双双。两年后,儿子爽爽也降生了。

  话说,人人都向往的美满生活却不是家家都能拥有。不久前,志涛和秋香离婚了。两人结婚22年没有办结婚证。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又该如何分配呢?今天的《普法》栏目,为百姓解读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相关法律。

  争吵着隐忍着

  还记得,结婚时志涛曾许诺的誓言:要努力干活,让秋香和孩子过得更幸福。”婚后,志涛和秋香都以务农为生,日子虽然过得拮据却很幸福。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家庭负担也越来越重。

  2005年,志涛和秋香都外出打工了。但是,在打工的日子里,志涛好吃懒做,还开始酗酒。为此,二人经常争吵。每次争吵过后,志涛能勤快几天,事后又变成了老样子。于是,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在了秋香肩上。

  两人长时间争吵对孩子的影响很大。为了孩子,秋香便一直忍着。直到一年前,女儿考上了大学,儿子中考结束,在两个孩子的支持下,秋香找到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提出离婚,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结束同居关系

  结合秋香的遭遇,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妍洁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不再使用非法同居的说法;一方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再受理。但是对于同居时双方育有孩子的,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予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并非其法定继承人。其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最终,志涛和秋香解除了同居关系,遵照儿子爽爽的意愿,他由母亲秋香抚养。

  财产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妇女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孩子还在上学,负担较重,秋香获得了较多财产。

  用合法名义相守一生

  如今社会提倡恋爱自由,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其同居行为,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同居不违法。

  李妍洁提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在继承方面,另一方也并非是法定的继承人。

  李妍洁还表示: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同居开始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时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该案例中,志涛与秋香虽名义上是夫妻,但是没有办理登记结婚属同居关系。而志涛或许忘记了曾对秋香的誓言,在无望的生活中,秋香一直隐忍着等待他的改变,若志涛能早早意识到自己的缺点,上进一些,这个曾经幸福的家还能继续绽放光彩。

  在此,李妍洁建议:“既然爱情让两个陌生的男女走到了一起,那就要肩负起责任——登记结婚,用合法名义相互珍惜、相互善待彼此,进而相守一生。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给对方最好的爱。”(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祁欣


     

责任编辑:付基恒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