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

2019-12-10 09:22:59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案件:2014年10月,罗某某结识了李某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罗某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某。至案发前,罗某某归还李某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某误认为罗某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某使用。罗某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受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受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仇振芳 乔舸平(作者单位: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吉政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