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政法机关以“四个三”衔接机制促进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工作

2018-08-30 10:28:55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白洁) 为确保全市政法各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衔接有序、配合有力、运行有据、监督有效,日前,市委政法委制定了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四个三”衔接机制。

  “三对接”。涉黑涉恶案件既是一类特殊案件,又具有一般刑事案件的性质,全市政法各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常规工作程序办理。在具体侦破、起诉、审理工作中要做好“三个对接”。一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与法制部门要对接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在经过初步侦查、掌握证据准备立案时,要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及时对接,由法制部门对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予以严格把关,确保每起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做到标准严格、定性准确。二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与检察机关要对接好。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通过调查取证,掌握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和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在移送起诉前,要及时同检察机关侦监或公诉部门进行对接,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对犯罪嫌疑人应捕尽捕、应诉尽诉,确保每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三是检察机关与法院要对接好。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要及时同法院立案、审判部门事先对接,通报案情、提请审判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每起案件均能及时、快速、高效得到审判,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通道”。涉黑涉恶案件虽具有一般刑事案件办理的规律和程序,但又是一类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对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困难、效率低的问题,全市政法各机关要打通“三个绿色通道”。一是打通公安机关内部各办案部门与公安机关扫黑办的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在实际办案中遇到困难,要加强同公安机关扫黑办的沟通联系,公安机关扫黑办要切实承担职责,确定专人,做好对内对外的协调衔接工作。二是打通公安机关扫黑办与检察机关扫黑办的绿色通道。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与检察机关沟通衔接不顺畅、有困难的事务一并交于公安机关扫黑办,由公安机关扫黑办具体负责与检察机关扫黑办对接。检察机关扫黑办负责本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为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绿色通道。三是打通检察机关扫黑办与法院扫黑办的绿色通道。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与法院沟通衔接不顺畅、有困难的事务一并交于检察机关扫黑办,由检察机关扫黑办具体负责与法院扫黑办对接。法院扫黑办负责本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快审、快判。

  “三审查”。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全市政法各机关既要配合有力,又要互相监督制约,确保把每起涉黑涉恶案件均办成铁案、实案,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协同办案并不是一体办案,政法各机关应及时做好“三个审查”。一是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侦查部门办理的案件要予以严格审查。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对侦查部门所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在立案定性是否准确、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刑事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予以严格审查,确保严格、规范、客观、公正。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要予以严格审查。检察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既要全力支持配合,又要很好监督,要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案件证据。三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要予以严格审查。法院要认真履行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责,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清楚”。人权保障是前提,依法辩护是关键,打击犯罪是手段,改造罪犯是目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到“三个清楚”。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清楚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的基本情况。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全面掌握了解其政治业务素质、辩护代理的一贯表现、对所代理案件的基本辩护意见及其从业表现等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和资格审查,从严查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清楚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掌握涉黑涉恶犯罪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实时掌握重点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健全跟踪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要清楚辖区内涉黑涉恶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的基本情况。要认真做好涉黑涉恶犯罪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逐人建立安置帮教方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积极鼓励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尽最大努力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其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从而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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